加班似乎對于一些大公司大企業來說是家常便飯,但是我國勞動法中對于加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一天工作的時間不能超過八個小時,如果要加班,也需要通過工會還有和勞動者協商之后,才可以延長時間,并且一天不可以超過一個小時。那么勞動合同四十一條關于加班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勞動合同四十一條
動法第41條是關于加班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0月1日至10月3日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資。
10月4日是中秋法定節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資。
10月5日、10月6日是調休,加班且無補假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資。
10月7日、10月8日是周六、周日,加班且無補假的,按照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資。
另外,休息日加班后
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
決定權在企業
公務員國慶加班工資怎么算
休息日安排工作按同等時間補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
應按小時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時的,應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200%支付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4小時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每天加班4個小時怎么辦?
全年無休每天加班4小時,即使依法支付加班費,由用人單位也違法,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國慶加班工資怎么算,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加班的時間是有限制的,一般一天不能超過三個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個小時,但是如果說是自愿的,就沒法說了,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法律規定按照平時的三倍計算。
勞動合同四十一條中的內容是涉及到用人單位中職工加班的問題,關于職工,法定的一天的工作時間是八個小時,如果說超過時間了,就是屬于加班的時間,用人單位是要給予一定的報酬的,并且加班的時間還有限制一個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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