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找工作的時候難免會遇到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去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并且在一般情況下,我們都是與用人單位訂立的格式合同,大多數(shù)都是格式條款,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去仔細閱讀相關的合同條款了,那么勞動合同工作內容不明確怎么辦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調整工作地點需兼顧合理性、合法性
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此,原則上變更工作地點,應當經(jīng)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但同時不能因此完全否定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自身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但不得濫用權力損害勞動者利益。用人單位合法的調整工作地點應當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在勞動合同或規(guī)章制度中有關于調整工作地點的規(guī)定或約定;第二,調整工作地點具有合理性且對勞動者履行合同不會造成實質性的困難。
為此,原則上來說,對于用人單位提出的合理的工作地點安排,且對勞動者履行合同不會造成實質性困難、不影響合同履行的,勞動者應當積極配合并服從;若用人單位做出的工作地點調整是惡意的,或者沒有任何救濟措施,那么即使合同有約定這樣的條款,也不得以該條款作為抗辯理由。
二、調整工作地點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理由
調整工作地點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主要為曠工(或違紀)、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兩種。
1.曠工屬于勞動者無故不上班或沒有正當事由未履行請假手續(xù)即離開工作崗位的情形,曠工通常應以勞動者存在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果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地點的行為未給勞動者造成實質性困難且用人單位提前履行告知和提示義務,勞動者僅以變更工作地點未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為由拒絕前往,則可以被用人單位認定為違紀行為,符合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提前解除合同的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但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必要的告知和提示義務,如果未作任何解釋和溝通即解除勞動合同,將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工作地點調整給勞動者帶來影響比較小,比如上下班時間增加了一小時,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的,或者在給勞動者造成較大影響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通過安排班車或者用人單位對長距離上班給予交通補貼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違紀程序來處理。但假若用人單位是跨省的或者跨大區(qū)的調整,造成勞動者上下班時間大幅增加,即使給予交通補貼也不能夠合理彌補的情況下,或者導致原來自住房勞動者可能需要在外地租房居住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絕是符合常理的,用人單位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需存在可以變更的客觀情況,如單位搬遷),雙方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為由,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代通金)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那闆r下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而不能以拒絕調整工作地點構成違紀或曠工來處理勞動者。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格式合同的條款應當包含相關內容的一個整理,當我們在遇到勞動合同工作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一定要比照相關的規(guī)定檢查合同是否具有相應的必備條款,如果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補正,一定不要含糊的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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