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生涯中,有的人急于找新公司,在和原公司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到新公司上班。像這種情況,人們手中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為了方便辦理入職,有時候其會弄一個假的,交給新公司人事部門備案。那么,弄假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啥后果?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弄假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啥后果?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可以造假,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員工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不會對受雇該公司任何的障礙。否則造成的損失后果由員工自己承擔,造成單位損失,員工賠償。
二、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理?
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但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責任。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者自主創業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等優惠政策,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下崗失業人員就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優惠,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承擔升華一定責任。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用途是什么?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綜上所述,員工離職后,手中自然會有一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還沒辦好手續,就弄假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來糊弄新公司,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個人要承擔賠償義務。性質嚴重的,還可以被追究法律責任。當然,辦好離職手續后,原公司沒有出這份證明的,個人可以到勞動監管機構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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