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雖然理論上來說是要保障用人單位和員工的雙方利益的,但是實質上,員工和用人單位相比肯定是屬于一個弱勢地位。因此勞動合同就可以通過具體的條款來保障員工的利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遭受損失。目前我國市場上還是有很多的勞動關系,是通過口頭的形式約定的。有些員工個人其實也非常好奇為啥公司不簽勞動合同?
一、為啥公司不簽勞動合同?
1、一些用人單位為節省開支,在頻繁增加勞動者的工作量的情況下,為避免員工索要加班費等,也會不跟員工簽訂合同。
2、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是應該給勞動者購買相應的保險,比如說五險一金。一些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自然也不會給員工購買保險。
3、工傷賠償相信很多人聽說過,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這部分費用,往往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4、一些用人單位本身公司內部就存在頻繁的人事變動,由此招聘員工時不簽合同,就可以隨時辭退員工。根據勞動法相關條例,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的。盡管不論有沒有合同,用人單位都應該相應的賠償,但是沒有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想要得到賠償無疑是困難重重,訴訟仲裁將會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所以許多勞動者面對不公平待遇往往最后不了了之。
二、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實踐中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
1、單位出具的證明
如辦信用卡、戶口、檔桉等情況下需要單位出具證明而單位又出具了的;
2、工資相關材料
工資條、工資簽收、工資銀行過帳記錄等;
3、工作相關材料
如在單位的一些材料中的簽名、記錄等
4、工作照片
5、其他
如錄音、工友證明、勞動糾紛投訴記錄等
在生活當中,有些用人單位明明就和員工建立的屬于長期的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卻不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基本上就是以上四種原因,首先如果簽了勞動合同的話,勞動合同當中的內容都是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相關的法律風險,拒絕簽訂合同。比如說,合同就面臨著工傷賠償、加班費等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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