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請省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案件怎么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并附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對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的,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并附有關材料。
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后十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可以自行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多久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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