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員工和用人單位正式建立了勞動關系以后,應該尊重公司的相關章程制度,但是員工個人心里面也要知道,勞動關系現在是平等的,不能因為自己是屬于勞動者就要無條件的屈服于公司。勞動合同產生糾紛以后,沒有必要委曲求全,可以找有關部門來進行解決。所以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一、勞動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糾紛證據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發生勞動合同糾紛以后,勞動者可以先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如果沒有效果的話,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這些都無效的話,最終當然直接可以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我國全體的勞動者在了解過勞動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這一問題以后,在面對公司的一些不公平待遇的時候,一定要學會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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