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跟公司終止一樣嗎
在我國法律上,一方面,解散與終止的概念含混不清。
《民法典》與2021.1.1起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的將廢止,《民法典》生效前,現行《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法人(公司自是其中之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一)依法被撤銷;(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產;(四)其他原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可見,在《民法通則》中,將依法被撤銷和解散共同作為企業法人終止的原因,而在《公司法》中卻將被撤銷作為公司解散的原因。另一方面,關于解散、清算、終止三者關系的規定頗為混亂。如依據《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的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被撤銷后應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得出結論,當企業法人終止原因出現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后辦理注銷登記。這一程序顯然是符合法人的本質屬性的。但是,《民法通則》第四十條又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民通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還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這些規定說明,企業法人先終止然后再進行清算。可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法人出現終止事由后是先終止后清算還是先清算再終止的規定,是存有矛盾的。而正是上述法律上的混亂,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司法審判實踐中的不一致。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公司解散和公司終止,這兩個是不一樣的,在我國的法律上,對于這兩者之間的概念一般來說都是不確定的,這兩者有非常多的相近的地方,可以從上文中得之具體的答案,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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