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案件受理的效果有哪些
①、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財產保全義務、說明義務與提交義務,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
②、對債權人(只能申報債權,不得個別追索;有擔保的債權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行使優先權;對開戶銀行不得扣劃款項抵還貸款)
③、對第三人(對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支付債務人維持正常業務所必需的結算業務,須經法院許可;對企業職工——保護財產及企業帳冊)
④、對民事程序的影響(債務人為原告——一審程序終結,二審程序繼續審理;債務人為被告——尚未審結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訴訟,待破產宣告后終結訴訟;有其他被告和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訴訟,待破產宣告后恢復審理;債務人為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對債務人的民事執行程序中止;對債務人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二、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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