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財政部發布文號:國務院各部、委、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企業破產行為,防止中央基本建設資金流失,我們制定了《關于試行破產的國有企業清償中央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債務的若干規定》?,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企業破產行為,防止中央基本建設資金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的暫行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對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所欠中央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債務的處理作如下規定:一、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試行破產涉及清償的中央財政三項基本建設資金(以下簡稱三項基建資金)債務包括:(一)國家預算內中央基本建設“撥改貸”資金;(二)特種“撥改貸”資金;(三)中央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以上三項資金都屬于國家債權,凡是借用三項基本建設資金的企業都適用本規定。二、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財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代行的財政職能的通知》和《關于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對中央級基本建設實施財政監督和財務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由建設銀行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清算組,近規定對有關財產提出處置意見。建設銀行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企業清償過程中國有資產不受損失。三、破產企業三項基建資金債務的利息計算時間至企業破產宣告日止。四、破產企業應對全部財產進行徹底清理,變現還債。破產財產要按照法定程序清償三項基建資金,能償還部分,由建設銀行負責收回,上交財政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三項基建資金貸款本息的部分,建設銀行經辦行應對破產企業情況、基本建設資金回收和損失情況寫出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經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意見后,上報建設銀行總行;建設銀行總行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批準后,由建設銀行據此辦理沖銷有關貸款本息手續。五、破產企業的清算財務報告和清算財產表等資料應對三項基建資金清償處理情況作專項說明。各主管部門在編報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時要專項說明破產企業三項基建資金清償處理情況。六、經批準將瀕臨破產企業效益好的部分同企業分立的,分立后的企業要按財政部和國家計委批準的比例承擔原企業的三項基建資金債務。七、地方財政部門對破產企業中地方預算內有關基本建設資金債務的清償,可比照本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商同級計劃部門作出規定,并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八、集體企業破產清償三項基建資金債務,比照本規定辦理。九、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對清算三項基建資金要嚴格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現清理中有違反規定或不執行批準后處置決定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建議有關部門追究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建議有關部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十、本規定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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