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承擔。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對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沒有約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訴訟離婚中對債務負擔的約定往往是由一方承擔,而該約定因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故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已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轉移,如果債權人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之后,又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共同債務為由向債務人及配偶主張權利的,只要其主張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及配偶不得以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已經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作為其拒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抗辯理由。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可以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中確定的原則和內容行使追償權。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得轉移和變更夫妻對外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因債務人婚姻關系的變動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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