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清鎮市律師 ? 漢陽區律師 ? 江漢區律師 ? 青羊區律師 ? 兗州市律師 ? 簡陽市律師 ? 南江縣律師 ??
現在經常會遇到一些工作人員,因為當時進入公司或者是企業的時候覺得簽訂勞動合同是沒有必要而且還很麻煩的事情,現在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沒錢了,其實律霸小編告訴大家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金一樣可以拿到的。
未簽勞動合同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可以得知,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系建立滿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滿一年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則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即用人單位最多應當支付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之后滿一年之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在勞動關系建立一個月之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一日此期間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此時,支付雙倍工資不受十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只要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提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第38條盡管沒有列舉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法第46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但第38條第1款第6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作為兜底款項,也未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排除在外。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包括:(1)《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訴,大家可以放心了吧,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可以拿到的,而且還是每個月的工資兩倍的價格,但是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事情畢竟還是不可取的事情,而且在索要賠償起來也會有點麻煩的,所以我們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得到應有賠償。
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交保險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工傷鑒定嗎
勞動爭議民事起訴狀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
2021-01-18醫療事故傷殘鑒定程序是怎樣的呢
2021-03-14看守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賠償主體是誰
2021-01-23民事案件合并開庭審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2020-11-25為什么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永久性的剝奪
2021-03-06動產抵押生效要件如何規定
2021-03-17業務委托書可以背書轉讓嗎
2021-01-25原告不拿離婚調解書怎么辦
2021-01-18農村房屋贈與無協議書有效嗎
2021-02-23非訟案件怎么審理
2021-02-22農村房產繼承條件有什么
2021-01-28小孩在超市受傷責任在誰?如何適用法律
2021-01-13房產土地贈與免稅嗎
2021-01-25競業限制協議每個月應該給補償嗎
2021-02-19集體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公司嗎
2021-02-03競業限制協議未蓋公章有效嗎
2020-12-10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分幾類
2020-12-14重復保險理賠款并不會增多 超額投保得不償失
2020-12-09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如何調整的
2020-12-04超載保險公司拒賠合法嗎
20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