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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雙重勞動關系,相信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疑問吧,很多人對于這種雙重勞動關系是否合法表示懷疑。那么,勞動合同法雙重勞動關系是什么呢?雙重勞動關系是否合法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勞動合同法雙重勞動關系是什么
所謂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現象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表現為一個從隱性到顯性的過程。但是雙重勞動關系自身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動因,卻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特殊歷史條件。一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健全,雙重勞動關系就面臨著被清理且消亡的歷史要求。
雙重勞動關系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一方面,它適應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階段,社會發展對勞動力配置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又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長遠發展。這一尷尬的地位使得雙重勞動關系即具有明顯的優勢,又具有突出的弊端,而且優勢與弊端相互糾纏,不可分割。
二、雙重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目前法律上對雙重勞動關系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有些沖突。 但就個別條款分析推斷出的是不認可,比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規定他的前提要件是造成影響。 另外就是涉及相關競業禁止、保密的兼職也是違法的, 同時勞動法中第99條又對對法律責任的一種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是,勞動者未解除與上一個單位的勞動合同,并且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還有就是涉及社保的部分,又認可了雙重勞動關系。《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規定事實上承認了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存在。 但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某些兼職不僅大量存在,而且也不違反影響原來工作、競業禁止和社保問題的就是合法的,比如會計兼職幫人記賬,這類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存在應當將其作為勞務關系比較合適。
所以如果雙重勞動關系不涉及到其中一家的工作完成、競業禁止和社會保險,是可以的。只能說是可以的,合不合法要由具體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確定。
綜上所述,關于勞動合同法雙重勞動關系,我們要注意,目前并沒有法律表明雙重勞動關系是不合法的,但是這種勞動關系是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不斷的進化和優化的。它既有存在的優勢和必要性,又有一定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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