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童工存在的存在的原因
當前我國一個特殊的“勞動者”群體——童工,比較普遍地存在于各類勞動關系中,成為阻礙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的重要因素。童工群體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農村落后地區經濟、思想觀念落后以及義務教育不普及是導致童工問題的源頭;第二,經濟利益的誘惑是引發童工問題的直接原因;第三,社會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監管不到位是重要原因;第四,工會未能充分履行維護職能是重要原因;第五,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重要原因。童工的存在既深深傷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也嚴重阻礙了勞動關系的和諧乃至社會的進步,因而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第一,加強法制法規建設,完善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政府管制和執法檢查。第二,加大義務教育力度,加強基礎教育設施建設。第三,促進企業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發展集約型經濟。第四,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并使這種制度覆蓋到廣大的農村落后地區。第五,推進經濟均衡發展、縮小貧富差距。第六,大力宣傳禁止雇傭童工的重要意義,從觀念上根除雇傭童工的錯誤思想。
二、發現使用童工時的具體做法
使用不滿十六周歲以下的兒童,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后,可以向當地勞動機關舉報。
舉報電話號碼12333。
法律鏈接:《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關于使用童工和使用童工的相關處罰政策,在這里小編要提醒各位老板們,在招聘員工的時候,一定要確定好身份,不要招聘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管是處于怎樣的原因。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咨詢我們律霸網的專業律師,我們提供專業的在線服務,一定給您最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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