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童工招聘是否合法
招收童工是犯法的
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勞動法》第十五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就禁止使用童工分別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收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工商戶、農民、城鎮居民使用童工”。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四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至十三條關于“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醫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對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童工和其他人都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童工的定義是什么?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它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應承擔下列責任: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介紹童工的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允許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3)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4)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進行勞動鑒定后,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費。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并給予經濟賠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拐騙童工、虐待童工、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上可知,在我的法律規定中,雇傭童工是犯法的,并且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是大家對此還有什么疑問,或者有其他的問題,都可以來法律網進行法律咨詢,我們的律師是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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