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侵權賠償如何書寫申請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素
1、須有侵害物權的行為前提:指行為人通過非法侵入/侵占/妨礙/毀損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
(1)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4種:
①非法侵入闖入:我國《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非法侵入行為;但是《民法通則》第71/75/80/81條都與非法侵入行為有關。
②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為。
③侵占:指加害人通過不法占有、處分他人財產而侵害他人所有權、他物權的行為。
④毀損:即毀滅是使財物不復以原有方式存在。而損壞是使財物全部或部分喪失其原有功能、價值。
(2)《民通》規定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侵占、毀損兩種。
2、須有損害實施實質條件:指物權人的物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1)直接損失。
(2)間接損失:
①未來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斷時間標準為侵權行為發生時;
②未來必得利益/非假設利益:該利益的取得具有現實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③該利益損失必須為侵權行為可及范圍內。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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