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上發布婦女的照片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則》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未經他人允許,私藏他人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以盈利的方式在網絡上發布婦女的照片的時候,必須要得到照片主人公的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就貿然的發布照片,極有可能是構成侵權了。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上發布婦女的照片是否侵權,建議你點擊律霸網在線咨詢系統找律師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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