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權人存在過錯怎么認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新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共同過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這也是共同過錯責任區別于普通過錯責任和混合過錯責任最本質的特征。因此,認定共同過錯是追究行為人共同過錯責任的前提。對于共同過錯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主體是否具有復合性,即侵權人是否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侵權人,即具備了共同過錯責任對行為主體的一般要求。
第二,兩個或兩個以上侵權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首先,共同故意是共同過錯的主要過錯形式。如果共同侵權人具有希望或放任侵權致損的意思聯絡,就可以認定具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在共同侵權人之間的直接作用,在于造成了他們之間主觀意志及客觀行為兩個方面的直接統一,最突出的表現出共同過錯的主觀特征,因而是共同過錯最為普遍的表現形式。 其次,共同過失也可成為共同過錯的過錯形式。
第三,數個侵權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共同性。即他們各自行為是否相互關聯成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致損原因。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被侵權人要是存在過錯,肯定是能夠減免一些侵權人的處罰,但并不代表能夠就此不處理侵權人,因此要能夠區分清楚。在律霸網上有許多專業的律師,被侵權人存在過錯要去認定但并不知道具體的方法等可以直接詢問他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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