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有什么免責事由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高度危險責任是指:持有或經營某特定具有危險的物品、設施或活動之人,于該物品、設施或活動所具危險的實現,致侵害他人權益時,就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一、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作為一種行為,其行為的方式是作為只要作業人實施了作業行為就構成了高度危險作業的行為。
2、有損害結果
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結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損害結果和財產方面的損害結果。其賠償的計算方式和其他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的計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險作業行為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就符合損害結果的這一要件。
3、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高度危險作業行為必須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因果關系應由被侵權人負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則推定為存在因果關系并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1、被侵權人故意
如自殺、自傷。例,甲想自殺,但又怕痛苦,聽別人說觸電身亡沒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濕棍子去撩高壓線,觸電身亡,電力公司對甲的死亡不負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
某航班在航行過程中突遇龍卷風和雷電襲擊,導致飛機失事墜毀,機組人員和乘客全部遇難,航空公司不能以龍卷風和雷擊為不可抗力作為對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賠償免責事由。
3、自甘風險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原可預見損害的發生又自愿甘冒損害發生的危險,結果損害卻真的不幸發生了。如
4、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過失的成分,對于這種情況,不便于以過失還是故意來進行表述,因此應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我國法律對危險作為的待遇是非常好的,從事高危險作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如果在工作當中造成一定的傷害的,可以得到一份賠償。如還有其他疑問想找律師咨詢,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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