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受害人在訴訟中,能夠舉證證明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對于損害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行為人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就此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下述情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一是在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中,監護人責任、暫時喪失意識致人損害、用人者責任、違反案例保障義務責任、網站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二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三是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偷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四是在動物損害責任中,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案例措施造成損害,以及動物園的動物造成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五是在物件損害責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及懸掛物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林木致人損害、在公共場所危險施工等,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其他侵權責任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是特殊的侵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過錯推定原則在民事侵權領域中的適用依據。過錯推定的功能,有效地彌合了過失責任與單純的危險責任之間的空隙。
過錯推定原則在在我國新頒布、實施的侵權法中扮演著一個極為特殊的角色,該原則的確立使得民事侵權案件中的思維方式和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可能在該法頒布、實施之前的一些民事侵權行為并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可是按照本法就完全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還是比較嚴厲的責任,究其原因就在于過錯推定原則在此次法典編纂中的法律化和書面化,附加在理性人身上的注意義務要求越來越嚴格,不當行為責任越來越接近于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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