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是絕對責任,不管對錯,先承擔責任,再依法行使追償權(如果有的話)。如,高危作業、高速運輸等。推定過錯是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一般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都有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都需要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概念比較: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的概念過錯為古*馬《阿奎利亞法》(公元前287年)以來特別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來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
無過錯責任是伴隨近代大工業發展起來的,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別類型案件中,不考慮加害人有無過錯,只要符合責任要件就要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而免責和減責的事由則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嚴格責任原為英美法上的概念,大致包括大陸法中的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在本質上為過錯責任,但是在適用上卻與一般的過錯責任有很大不同:法律規定事先推定某些特定類型案件的被告有過錯,給予其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機會;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承擔民事責任。當今世界各國,仍然堅持過錯責任為侵權賠償責任的主要原則,同時也在特別類型的案件中適用過錯推定的規則或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無過錯而主張抗辯。由于無過錯責任并非絕對責任,行為人也可基于法律規定的特別事由而主張抗辯,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規定來看,一般只承認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過錯作為其法定抗辯事由,而不承認受害人的一般過失和意外事件作為其抗辯事由;而推定過錯責任,由于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加害人只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對加害人的抗辯事由沒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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