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單位與員工必須在用工關系建立之日起的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有的單位害怕承擔這種責任而選擇倒簽勞動合同。那么單位倒簽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應何時簽訂勞動合同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
二、倒簽勞動合同單位有何后果
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支付雙倍工資,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后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據此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倒簽勞動合同并不能掩蓋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據此 “支付雙倍工資”與“補簽書面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不具有選擇性,是應同時承擔的責任。
其次,在當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現實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其實是不平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有一定的自主權,雖然表面上是勞動者自愿倒簽勞動合同,但實際上不能排除用人單位的威逼成分,勞動者是不得已而為之,如果勞動者不順應用人單位的要求倒簽勞動合同,也許就會被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辭退。因此,如果支持用人單位的請求,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一種縱容。
根據上文的解答,我們清楚的知道要是單位為了不承擔不按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而倒簽勞動合同的話,其仍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具體的原因,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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