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明凈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于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于道德約束范疇,不屬于法律規范調整范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而對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的約定,其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于夫妻雙方自愿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另外,“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凈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夫婦于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將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議屬于無效的協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有效,因為該份協議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且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于無效的合同。
所以如果是本身在婚姻期間簽署了相關協議,并且不違反相關婚姻法的條例,那么離婚后還是可以凈身出戶的。畢竟婚姻法推崇的是男女雙方平等不僅是家庭地位還是對共同財產的劃分問題,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官方網站,專業律師們會給您解答的。感謝您的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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