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胎兒因合法婚姻關系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兒出生后,胎兒的母親與胎兒的爺爺、奶奶為爭奪扶養損害賠償權發生矛盾時,應由胎兒的母親作為胎兒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
2、胎兒因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請求對死者的尸體進行部分提存,為胎兒出生后行使扶養賠償權保存了證據。
3、胎兒仍為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受害一方當事人沒有法律常識,待尸體處理后,胎兒出生時發現胎兒無人扶養,才想到要為胎兒行使扶養賠償請求權時,因胎兒為非婚生子女,要想證明胎兒與扶養人這間原存在親權關系卻沒有了證據,導致在實踐中權利主體不能確認使這類型案件的胎兒的扶養賠償權無法行使。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及《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些規定,均體現了胎兒不論是合法婚姻關系受孕還是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性行為受孕,就胎兒而言,都應享有扶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兒仍在孕育過程時,執法機關就應當告知受害者的親屬,在征得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體作為檢材。這樣待胎兒出生后為活體時,間按受害人在請求扶養賠償時才有充足的證據,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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