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找哪個單位進行公證
當事人辦理離婚公證,應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應注意哪些
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應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進行認真的審查。其審查的重點主要有:
1、?申請入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②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
③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④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⑤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2、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了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4、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
應當注意征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于雙方關于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5、離婚協議的內容。
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注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土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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