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1、身份證據
當事人發生婚姻糾紛后,需要提交身份證、護照等相應的身份證據來證明自己所屬國籍。因為身份證據可以用來確定婚姻是普通的國內婚姻糾紛還是涉外婚姻,從而確定我國是否對于該離婚糾紛有權管轄,決定應適用的審理期限和準據法。
2、管轄方面的證據
涉外婚姻糾紛,一般都涉及國家主權問題,需要考慮國家主權的相互尊重或者地區自治問題,有時候還涉及保護國家利益和本國、本地區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事項,所以在相應案件的審理上需要考慮的因素更多。有些婚姻糾紛案件我國法院是無權管轄的,所以涉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發生糾紛后,必須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受案的法院是有管轄權的。
具體來說,可以提供如下的證據:
(l)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我國轄區內的證據--戶籍證明、身份證、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暫住證等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離婚訴訟的普通管轄應該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所在國法院為管轄法院,即只要在離婚訴訟當中,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的住所地是在我國,我國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轄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在我國境內,我國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轄權。
(2)婚姻締結地在中國的證據--結婚證或者登記部門的證明。
有些在國內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的定居國法律規定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所以這些華僑要在我國離婚的話,需要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婚姻締結地是在我國。這樣,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或者夫妻任何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才有權管轄。
當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某件涉外離婚案件后,雖然我國的法院對于該離婚案件并沒有管轄權,但是該案件的被告對我國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則視為其承認我國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就有權繼續審理,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離婚案件的被告無權就此再次提出我國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抗辯。
3、準據法
準據法就是根據國際私法規范所指引適用的實體法,在具體處理涉外離婚案件的適用實體法的問題上,不同的國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在離婚訴訟當中,離婚及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婚姻有效性的判定、離婚后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關系等實體方面的問題也會涉及適用不同國家法律的問題。例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所以,如果涉外婚姻當事人發生離婚糾紛后,要積極主動地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準據法,否則,如果準據法無法查明的話,則適用我國的法律。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同時,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簡體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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