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妻子提出的離婚申請,海南省吳先生懊悔不已。他認為自己和妻子結婚時還是單身,而妻子還帶著兩個孩子,為此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失費和孩子撫養費。
陳女士與前夫生有兩個孩子,離婚后一直隨她生活。1993年,她和吳先生登記結婚。陳女士說,一直以來,夫妻倆和孩子生活融洽。但近幾年,由于孩子長大成人,吳先生誤聽別人唆使,認為幫別人養孩子有勞無功,加上她和吳先生沒有生育子女,因此吳心存怨恨,經常和她吵架,對孩子態度不好,也影響了孩子的正常生活。
陳女士說,因為這些原因,她們之間的矛盾不斷加深,感情變淡。2004年,她在外租房居住。但吳先生經常在公共場所辱罵她,破壞她的名聲。陳認為,兩人感情已經破裂。近日,她向臨高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對于陳女士的做法,吳先生非常失望。吳先生說,自從兩人組合家庭以來,他一直承擔養家的責任,但是,陳女士從一開始結婚,就沒有與他廝守一輩子的想法,她只是在利用他養育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吳先生說,是陳女士有意唆使兩個孩子,讓他明白他們不是他的親生骨肉,挑拔兩個孩子對他產生逆反心理。
海南省臨高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女士和吳先生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家庭矛盾激化,雙方經常吵鬧不休,并已分居達一年多,夫妻關系名存實亡。雙方沒有恢復和和好共同生活的愿望,一致同意離婚,應確認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準予離婚。
法院同時認為,吳先生提出的兩間房子,由于陳女士的弟弟提出財產權爭議,而吳先生又沒有證據證明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要求分割,應另案起訴。吳先生要求陳女士償還精神損失費和撫養費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吳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吳先生從事裝修工作,他稱,現在已經沒有心情工作,只希望法院能判給他一間房子,讓他安心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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