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償性。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的方式,來彌補減輕或清除受害人精神上痛苦或創傷。
2、撫慰性。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財產或非財產方式,使受害人得到撫慰、消除、平復或減輕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內心創傷。
3、懲罰性。侵權人承擔的財產賠償責任通常表現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是對侵權人精神損害不法行為的一種經濟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這種制裁減少侵犯人身權行為的發生,也有助于教育其他人遵守法紀,增強法制觀念,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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