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朋友圈辱罵他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
當然構成侵犯名譽權,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案情簡介
因懷疑自己的丈夫與陸某有不正當關系,近一段時間以來,廖某連續六次在網上發表言論,稱陸某與自己的丈夫通奸長達兩年。廖某還稱陸某被現場發現后仍然劣性不改,并多次墮胎。
在微博中,廖某不僅公布了陸某的真實姓名,還公布了陸某的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針對廖某的這一做法,陸某雖然進行了反駁,使事實得到了進一步的澄清,但仍有許多不明真相者對陸某指指點點,甚至諷刺、嘲笑、指責、挖苦。無奈之下,陸某要求廖某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被其拒絕,理由是姑且不論通奸是否屬實,僅因網絡是虛擬的,其享有在個人微博上撰寫文章、發表評論的自由,陸某無權干涉。
法律解讀
廖某已經侵犯了陸某的名譽權,應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在本案中,雖然網民有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上撰寫文章、發表評論的自由,但這種自由權并不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論自由同樣應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之上,必須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廖某只是基于懷疑,就公開發表對陸某的人身攻擊和侮辱的言詞,并直接將陸某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暴露于公共網絡并宣揚其臆想的事實,造成貶損陸某名義的社會評價,使陸某的名譽受到了傷害。因此,廖某應該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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