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締結實質要件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香港《婚姻條例》規定,在香港注冊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應均滿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21周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并且,給合的男女之間不存在禁止的近親屬的范圍。
2)注冊條件。婚姻締結申請人應向婚姻注冊管理處的注冊官遞交結婚申請書,并注明“本人擬由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另一方結婚”字樣。注冊官收到申請后,在當事人的住所地發布結婚公告。經過15天的公告期若無人提出異議,給予注冊登記。
2、大陸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大陸《婚姻法》規定,在大陸登記結婚的年齡,男方不得少于22周歲,女方不得少于20周歲,比香港規定要晚一些,并且沒有經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結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結婚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特別是有可能傳染給下一帶疾病攜帶者結婚,并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傍系血親結合。
2)注冊條件。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不必經過公告期。
二、無效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香港法律指的無效婚姻(voidmarriage),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條件,在法律上不產生婚姻的效力,該婚姻自始無效。在香港,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區別。構成無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締結雙方是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內。根據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與其直系血親以及一定范圍的傍系血親的親屬結合,否則是無效婚姻。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合為無效婚姻。如果舉行婚禮時,一方不滿十六周歲,即使婚姻關系持續多年,該婚姻關系仍自始無效。
3)未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注冊手續的婚姻為無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向婚姻注冊官送交婚姻申請書,并作出誓章,證明該婚姻無任何法律上的障礙。結婚必須注冊并在有執照的教堂內進行,主持婚姻的神職人員必須有正式的資格。
2、大陸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根據大陸《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從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陸與香港婚姻無效的規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規定,如婚姻的儀式與神職人員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關于可撤銷婚姻(voidablemarriae)的情況。
根據香港法,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違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決撤銷。與無效婚姻不同,可撤銷婚姻在法庭撤銷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銷之日后才無效,雙方所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無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達到正常美滿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絕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同居的義務。因此,一方故意拒絕性生活,可以成為婚姻無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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