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追索權行使的實質要件也稱追索權行使的法定事由。追索權的行使分為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其法定事由亦分為到期追索的法定事由和期前追索的法定事由。到期追索的法定事由是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只有持票人在到期日或其寬限期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絕時,才能行使追索權。
期前追索的法定事由包括下列情形: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追索權行使的形式要件
追索的原因出現后,持票人必須依法為票據權利保全行為,然后才能形式追索權。追索權的保全由兩個步驟組成:票據提示和作成拒絕證書
1)票據提示
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權,須先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請求承兌或付款,否則喪失追索權。但如果發生了期前追索的法定情形,持票人可免除票據提示。
2)作成拒絕證書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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