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可以向誰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二、由生產者最終擔責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產品存在缺陷
侵權責任法中沒有對缺陷產品作出定義性的規定,因此,實踐中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中有關缺陷的規定為依據判斷是否為缺陷產品。具體如何運用這項規定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這要根據每個案件,每種產品的具體情況作出具體的分析判斷。
2、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傷害的事實
是指缺陷產品的使用過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的損失。
3、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確認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通常有受害人證明損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造成的,要求生產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舉證,如果生產者不能舉證證明,則認定產品存在缺陷及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由銷售者最終擔責的條件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
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知識鏈接:原企業合并、分立的,產品問題找誰賠償?
消費者在享受商品和服務的過程中,對于不合格的產品既可以向生產者提出索賠請求,也可以向銷售者提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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