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彩禮錢需要退還嗎
關于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在彩禮返還案件中,不予返還的情形
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彩禮返還的案件,并沒有出具專門的司法解釋。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在總結當地的司法實踐中,總結出相關的經驗,以指導意見的形式發布??偨Y如下:
1、第四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該規定屬于嚴格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再過多加以說明。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痹摋l規定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中國傳統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儀式結束后,共同生活,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在群眾的觀念中,已經視為已婚。根據**俗,所以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第二、生育子女。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意味著雙方的婚姻關系更加牢固,這也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應屬于“婚前”財產。另,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需注意的是,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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