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初中同學李某結婚。1年后,因經濟壓力陳某去廣州打工,妻子李某愛漂亮,幾年下來陳某給妻子買了總價值3萬多元的首飾。
今年5月,陳某回家與妻子發生爭吵,此后兩人關系一直不和,并決定協議離婚。
陳某說,家里值錢的東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某平分這些首飾,但李某卻認為這些首飾是她的個人財產,夫妻倆為此爭執不下。
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這些首飾中李某“專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經常使用,價值不高的首飾,可作為李某的個人財產予以尊重。
但同時“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人臉特征、指紋、航班行程是個人信息嗎
2021-03-11注冊一個公司需要什么條件
2021-03-01交通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
2020-12-05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及其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系
2020-12-06團伙盜竊價值七萬如何量刑
2021-02-01辦理房產證有時間期限嗎
2021-02-25老人留下的宅基地算遺產嗎
2021-02-27合同之債的客體
2021-01-22房屋中介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2021-01-03入職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嗎
2020-12-27十八年工齡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嗎
2020-11-14勞動爭議的調解應該在多長時間內結束
2021-01-01論發展我國出口產品責任險
2021-01-17投保單非親筆簽名引發糾紛怎么處理
2020-12-17發生車禍后保險都賠哪些費用
2020-12-05保險公司倒閉了保險怎么辦
2021-01-13保險不能理賠可以起訴保險公司嗎
2020-11-11財產保險合同的原則和形式各是什么
2021-03-20土地承包經營權戶主有什么權利
2020-12-30土地轉讓手續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