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拆遷案件中,哪些行政主體可以進行強拆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批準后才能執行,所以具有強拆權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農村違建房強拆條件是什么
除以下幾種情況的,違建房屋就要拆除。
(1)有利于農業發展的建筑物,不需要拆除。
(2)當初在國家規定的條件下、滿足國家標準的房屋,比如當初國家規定這類農戶可以享有一戶多宅政策的,處于這種情況中的農戶房屋,可以保留。
(3)農戶家庭條件確實貧困,只有這一處房屋、并且這處房屋雖被定性為違章建筑需要拆除,但只要農戶的房屋面積不大,符合貧困住房的面積指標,這種違規房屋就會被保留,無需拆除。
(4)只要農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只要建筑物的所在之處沒有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圍,就視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國家鼓勵農村的工業發展,因此在農村建立起來的一些“三無廠房”,即沒有相關土地證明或其他證件的倉庫用房,可以暫緩拆遷,廠房負責人可以在此期間去有關部門補齊相應的手續,廠房就可免于拆遷,并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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