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侵權案件的原告范圍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是建筑物致害責任的典型表現。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條規定情形,既然發生損害的原因,是對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管理存在“管理、維護瑕疵”,當然應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于所有人自己管理情形,由所有人承擔責任;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情形,由管理人承擔責任。條文“造成他人損害”中的“他人”,是指所有人、管理人之外的人,自不待言。
本條第一款還規定,建筑物管理瑕疵損害責任,屬于過錯推定責任。人民法院裁判建筑物管理瑕疵損害案件,原告(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遭受損害的事實,及證明被告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等造成自己損害即可,無須證明被告有過錯。被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所謂“其他責任人”,是指造成建筑物存在“管理、維護瑕疵”的人。例如,委托裝修公司對建筑物等進行裝修、修繕、維護,存在裝修、修繕、維護的質量瑕疵情形,是指“裝修公司”;或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進行裝修、修繕、維護,所使用的材料存在質量瑕疵情形,是指瑕疵材料的生產者或者供應商。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有建筑物侵權的,需要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原告,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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