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剛和李-猛是好朋友,2015年初,二人通過層層面試進入蘇州工業園區某日資企業工作,負責食品加工,雖然工作有些枯燥,但是薪水還算不錯。進入公司后不久,為了有時間外出游玩,王-剛和李-猛開始自己偽造醫院的病假條進行請假。在入職8個月時間里,他們利用虛假假條請假5次。今年8月中旬,王-剛和李-猛再次偽造耳朵有病的假條請假,上級主管覺得他們經常請病假有些奇怪,便派職工去醫院核實兩人的就診信息。公司發現他們根本沒有去醫院就診過,病假條為偽造的。隨后,公司根據內部的獎懲制度,以曠工一年累計已滿8天為由,將他們辭退。
此后,王-剛和李-猛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沒有支持兩人的請求。后兩人訴至法院,請求裁決食品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支付兩人無法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向公司申請病假,且公司批準的亦為病假,但根據醫院出具的就診證明證實王-剛和李-猛在此期間并未就診,足以表明兩人在此期間的病假系虛假的,公司據此認定其在此期間為曠工并無不妥。所以,二人主張公司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公司履行雙方勞動合同及支付工資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兩人的訴訟請求。
該案承辦法官說,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但勞動者亦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因患病需要休假的,應由就診醫院出具證實的診斷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勞動者如偽造病假條申請病假,事后查出仍可被認定為曠工,將依照企業相關制度受到一定懲罰。該法官同時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充分保障勞動者休病假的權利,完善考勤、休假等相關制度,明確告知請假流程,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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