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緊急避險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如果實際并不存在著危險,由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三、避險意圖
避險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此,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四、避險客體
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五、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
六、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七、避險可行性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或同等法益。對于緊急避險過當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或是還有其他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在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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