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后職工維權程序極其復雜,周期特別長。首先,工傷事故要及時收集勞動關系證據,確保工傷事故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后續維權證據和依據律師在準備好上述材料后,建議工傷職工通過以下渠道進行工傷維權:如傷不嚴重,經醫生確認對身體功能無嚴重影響,建議先與單位聯系。協商賠償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數額,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2. 協商不成或者損害嚴重,不宜協商的,勞動者可以自損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證明。用人單位拒絕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用工申請。記住周期是一年。3.傷情嚴重,如已形成骨折,情況穩定后,可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員工是否可以享受工傷和傷殘待遇。
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員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為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的規定應當向雇主報告之日起30天內意外傷害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協調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認證。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一名員工未提交申請工傷認證按照前款的規定,或其近親屬、或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從的日期起一年內意外傷害或日期作為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直接協調地區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鑒定根據屬地原則,由11月辦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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