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造成損害并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要承擔責任,無過錯無需擔責。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通常由受害人證明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但在一些情況下也適用過錯推定,即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物件損害責任主要就是適用過錯推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的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法律規定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其損害他人民事權益,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在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責任原則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斷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只要審理查明被告的行為與原先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幾種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如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和高度危險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特殊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或公平責任。
(二)特殊侵權行為由法律直接規定。此處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別規定和民事特別法的規定。
(三)特殊侵權行為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適用倒置原則,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四)法律對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作出嚴格規定。一般免責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加害人沒有過錯或者履行了法定義務也可能基于特別規定成為免責事由。
(五)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存在分離現象。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我國,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主要有:
(一)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五)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六)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七)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特殊侵權責任,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如果有特殊侵權行為的,是需要根據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酒駕追尾拘留多久
2020-12-24連帶責任是否均可追償
2021-02-24勸別人喝酒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需要承擔責任
2020-11-21交通事故誤工費由誰出,誤工費證明怎么開
2021-03-22工程嚴重延期是否可以不履行合同
2021-03-09勞務合作協議書范本
2020-12-03別人掛我公司現在欠農民工工資不給怎么辦
2021-02-10車輛出事故保險什么情況下能拒賠賠償
2021-03-25不經被保險人同意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2020-11-29失地保險一次性繳費標準
2021-01-03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是什么
2021-03-08交警調解保險公司不出面怎么辦
2021-02-09保險合同包含哪些部分
2020-12-11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要面臨的強制征收法律風險
2021-03-16指定代理
2021-03-11拆遷安置房房產證辦理流程
2020-11-27何種房產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
2020-11-24棚戶區改造可以強拆嗎,應該怎么維權
2020-11-27城市房屋拆遷基本常識的有哪些
2021-03-022020年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