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爭議有幾種方法:首先,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談判進行和解,這是雙方努力解決爭議的第一種方式。當然,協商解決是基于雙方協商的意愿,或者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者仲裁程序。2. 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當事人同意申請成立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的,應當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程序。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一種強制性程序,即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并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應予以受理;
法院不會接受的。4. 法院的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由當事人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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