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履行法規后,不得面臨有效的法律救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斷,因為當事人對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要求有關部門減免權利,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期。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引起爭議的,勞動者的仲裁申請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勞動關系終止,則應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談判:這是直接找老板支付,可以協商工資支付方式、時間、金額等等。
2、仲裁:工資糾紛是勞資糾紛。勞動仲裁可以在仲裁申訴期限內提出。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所在地或者企業所在地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單位支付工資。
如果對仲裁不滿意,可以將其提交法院并由法院判決(在第一次審判后,如果一方拒絕接受仲裁,則可以提起上訴)。
4、執行申請:仲裁或判決生效后,如果單位拒絕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5、向勞動監察機構報告了投訴。勞動部門有權命令該單位支付工資并支付賠償金,甚至還要處以罰款。
6、收回工資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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