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外地來滬的陶老師在上海某中學教書。勤勤懇懇的他,與妻子一同努力,2012年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在上海有了一個真正屬于自己的家。
但是,在2013年的秋天,陶老師家中不幸遭小偷“光顧”,損失了不少財物。自此,陶老師對家中安全格外提心吊膽。
2014年,陶老師喜得貴子,出于保護家人及財產安全的考慮,他在家門口上方安裝了一個監控攝像頭,記錄自家門口的所有動靜。但陶老師的這一舉動,卻讓隔壁的盧女士沒了安全感。她認為,陶老師所安裝攝像頭的監控范圍已涉及到自己的生活空間,其進出活動以及來客情況均能被陶老師看到。
對此,盧女士覺得自己的隱私受到了侵犯,遂與陶老師多次溝通,在均無果的情況下,盧女士只得將陶老師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拆除安裝在房門外的攝像設備。
對此,陶老師認為,安裝攝像頭是為了預防因小區管理不善而發生盜竊和其他侵害安全的事件,是一種自力救濟行為,這一行為對盧女士也是有利的。此外,攝像頭無論從安裝位置、成像效果、拍攝功能及角度,均無法窺視盧女士所謂的“個人隱私”,也未占用公共空間,故不同意盧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陶老師未征得相鄰方的同意,擅自在住宅共用部位安裝了攝像頭,對盧女士每日的行蹤、日常生活的私密性造成了影響,因此盧女士要求陶老師拆除涉案監控設備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
法律分析:
自力救濟應在合理范圍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系爭監控攝像頭監控范圍為陶老師、盧女士相鄰雙方的共用走道。此類空間既不同于具有完全私密性的住宅空間,也不同于完全開放的公共空間,它因與住宅相連接而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故本案中,陶老師在該共用走道安裝的攝像頭對盧女士的私密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依法應當予以拆除。
為此,法官提醒,公民自力救濟應在合理限度內,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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