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無故曠工一天可以被辭退嗎?
員工無故曠工一天是否可以辭退應當根據實際而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曠工一天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賴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中無“曠工一天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相關規定,那么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根據國務院1992年《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第103號令)第17條規定,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
二、辭退的分類
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員工無故曠工的行為是否需要辭退應當根據實際的工作紀律情況而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認定的結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因曠工行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直接辭退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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