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jīng)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jīng)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chǎn)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xù),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jù)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diào)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diào)解。經(jīng)調(diào)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diào)解書或裁定書;經(jīng)調(diào)解不能和好的,應調(diào)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jié)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適當?shù)?a href='http://www.7756740.cn/minshi/61.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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