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定義
非法同居,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對于非法同居財產分割,我國有著特別的規定。
非法同居的種類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分為三種類型: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同居的現代發展呈現出四個階段的特征:
第一個階段,同居是少數玩世不恭之人的前衛之舉,此時的大部分人都是直接結婚的;
第二個階段,同居則被廣泛接受并實踐為婚姻的先導,通常同居雙方并不會生育孩子以至于它被看作“是反抗中產階級婚姻的序幕……直接結婚從正常變為異常”;
第三個階段,同居成為人們所接受的婚姻的替代手段,親子關系不再受到婚姻的嚴格限制;
未來的第四個階段,“同居和婚姻將在生育和撫養孩子方面不再有所區別,親子關系的轉變過程完成。”各階段在時間長度上可能有所變化,但一旦社會進入某個階段則不再可能返回到上一階段,同時,一旦達到某一個特定的階段,之前的任何模式亦能夠并存。就個體水平來說,情況也是如此。在任何特定的時間,非婚同居對特定當事人的含義都可能不同。可見,按照這種研究路徑,我們更應當將非婚同居視為某種過程而不是具體的事件,因為即便就此個體的同居來說,其性質也是不斷發生變化的。綜合目前對同居的各種研究,
在第一個階段中,同居是獨特的社會現象,同居者本身對同居作為道德反叛的之外的其他價值沒有清楚的認識,因而不具有普遍意義,也缺乏制度保障;
第二個階段中,同居是為婚姻服務的,亦沒有獨立的意義;
第三個階段則表明婚姻已經不是建立家庭生活的唯一途徑,同居本身就意味著家庭,非傳統家庭演化為傳統家庭的替代,因而具備獨立的立法價值,產生了類似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但不排除采取諸如形式補正的方式獲得與婚姻等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個階段,同居與婚姻完全等同,不僅是功能上的等同,而且是效力上的等同,采取何種生活模式需要根據主體的意愿。在前三個階段,婚姻仍然是社會生活模式的主體,但是重要性呈遞減態勢,至第四個階段,婚姻與同居形成均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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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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