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作為同事的興-東與王-芬經過半年的戀愛終于瓜熟蒂落??捎捎趦扇藨艨谔旄饕环?,要辦理結婚手續很麻煩,加之當時公司生產緊張難于獲假,兩人也就趕時髦地加入了“假婚族”,此后彼此也一直沒再把結婚登記當回事??梢环靶迈r感”過后,花心的興-東又看上了新來的同事小米,而且很快便“打得火熱”。雖然王-芬曾一再干預,但最終卻依然無濟于事。2012年8月,已經轉移大部分財產的興-東無情地發出了“最后通牒”:讓王-芬三天內走人。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第2項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指出:“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包括“假婚族”在內的同居關系,隨時都面臨著自動解除的危險,甚至不受法律保護。興-東雖對王-芬不公,王-芬覺得很“冤”,但也只能無可奈何。
相關法律知識: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于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于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系,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系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于當時人的意愿而終止關系。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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