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押在看守所的人有權要見律師嗎?
可以,但是會見時機和時間不自主。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權利
會見、通信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獲得批準后可以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
(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要求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還須報同級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長批準。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的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界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外界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來往信件中,不得有涉及案情和妨礙偵察、起訴、審判及不利監所管理教育的內容。
(三)留所服刑罪犯的近親屬、監護人原則上每月可以與留所服刑罪犯會見二次;并可與留所服刑罪犯通信,信件中不得有妨礙罪犯改造和影響監所安全的內容。
(四)在押人員近親屬、監護人與在押人員會見,必須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會見時間一次不得超過一小時,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不準拍照、錄相、錄音,不準被會見人使用通訊工具,不準為被會見人傳遞信件、物品等。會見談話中不得使用暗語,不得涉及案情和交談不利安全管理的話題。
送物、接濟
(一)在押人員親友可向在押人員捎帶必需的衣服、被褥、洗漱用具,但必須經看守所檢查,確認無違禁物品并進行登記后,才能交給在押人員本人。其它可能引起不安全隱患的物品中,如牙膏、肥皂、食品等,不能由在押人員親友自行捎帶,由看守所代為辦理。
(二)在押人員家屬、親友可以對在押人員在生活、衛生保健、醫療等方面給予接濟。
在押人員回家探視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死亡或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特別重大的以外,可以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回家探視。
(二)辦理程序:由在押人員近親屬或其所在單位持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并報同級公安機關主管局長批準。
收 費
(一)在押人員的伙食由國家按規定標準供應,看守所不向在押人員及家屬收取伙食費。
(二)看守所依法對經人民法院決定或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罪犯收取保證金。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逃跑或期滿后無特殊情況不歸者,其保證金用于公安機關追逃等費用開支。無上述情況的,保證金應及時退還保證金交納人。
(三)在押人員近親屬依法會見在押人員,看守所不收取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犯罪嫌疑人只要沒有被關押那么都是有權利請人為自己辯護的,但是對于律師在看自己當事人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法的程序進行申請,這樣才能進行見面,這也是為了可以保障有些人利用不合法的身份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
在看守所期間可以打電話嗎?
去看守所探監要滿足什么要求
去看守所探監和伙食要收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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