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植物新品種權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第三十九條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農業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是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但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享有的其他權利:
1.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2.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
2.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北京12330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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