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等身份事項及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關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系律師的,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或寫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
此致
X X X X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印)
X年XX月XX日
附:本狀副本x x份。
二、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配偶直接到法院控告對方構構成重婚罪的話,因為重婚罪和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性質是兩回事,所以訴訟狀的話就必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而且只要法院已經判定對方確實構成重婚罪了,那么隨后判定解除婚姻關系也是必然的結果。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如何收集?
重婚罪的司法解釋
發生重婚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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