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勞務關系的區別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因付出勞動和支付報酬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也即雇傭關系。雇傭關系,通常是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照約定支付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并不是一對很容易區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處,而勞動關系其實質上就是一種特殊的雇傭關系,或者說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包括勞動關系。
所謂雇傭關系,一般是指受雇人與雇傭人約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內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法律關系。
對于雇傭關系是否存在的認定,應以事實上雇傭關系的存在為標準,一般應掌握:
(1)雙方有無雇傭合同,口頭的或書面的;
(2)雇員有無報酬;
(3)雇員是否提供勞務;
(4)雇員是否受雇主的監督等。
雇傭關系有以下特征:
(1)雇員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隨時修正工作內容;
(2)雇員與雇主之間產生了一種人身依附關系,雇員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為雇主提供各種勞務;
(3)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條件、場地等,以雇主的名義從事勞動;
(4)雇員的勞務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
(5)雇員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一般歸于雇主所有;
(6)雇傭關系中,有一個相當穩定的支付工資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有一個相當于該行業的較固定的標準。常見的雇傭形式如家庭雇傭保姆、雇請鐘點工、雇傭未滿16周歲的人等。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系國家干預力度大,雇傭關系國家干預力度弱。如果受雇人與雇傭人之間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矛盾,救濟途徑比較單一,一般按民事爭議進行處理。
(2)福利待遇不同。勞動法專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待遇問題作出規定。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一員,并且根據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雇傭關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傭人提供的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等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勞動關系是一種正規用工形式,雇傭關系是非正規用工形式。國家對勞動關系有專門立法,對雇傭關系卻沒有。
(4)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于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雇傭關系沒有這種限制,雇主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勞動關系,即不允許在同一時間內與兩個或以上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而雇傭關系一般沒有此限制,很多時候勞動力提供者可以同時和多個勞動力需求方發生雇傭關系,雇工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指出兩者不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而雇傭關系通常是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提供勞動或特定的勞動,用工者依照約定支付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怎樣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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